红军

陇南:关于在红军一条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陇南宕昌哈达铺镇

原标题:关于在红军一条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在红军一条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各位乡亲父老
红军长征一条街坐落着《大公报》发现地——哈达铺邮政代办所,哈达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旧址——“义和昌”药铺(张闻天、毛泽东住室),红一方面军司令部、周恩来同志住室旧址——同善社,团以上干部会议旧址——关帝庙,红二方面军指挥部旧址——张家大院五处革命遗址。五处红军长征革命遗址和长征一条街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在甘肃省境内规模最大、最全面、保存原貌最完整的革命纪念地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重点革命文物和古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元宵节期间(正月十三至正月十五)严禁在红军一条街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红军一条街张家大院红军门路段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鞭炮、礼花弹、吐珠类(如彩珠筒)、摩擦类(如拌炮)、带升空效果的爆竹(双响炮)等
三、禁止时间:元宵节期间(正月十三至正月十五)全天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区域时间内,禁止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
五、因大型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的,必须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批许可。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令不改者,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通告决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哈达铺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监制:姚永亮 责任编辑 :王雯姬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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